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在川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检测鉴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院校、科研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准则。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规范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当好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二)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等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鉴定和咨询工作;
(三)积极响应主管部门号召,组织会员协助、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帮扶工作;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工程质量安全及工程监理、检测鉴定行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承担行业科研项目,为制定行业地方法规、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五)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风尚,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六)加强行业交流,积极开展省内、外行业间和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组织会员与国(境)外同行业的学习和交流;
(七)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按规定开展行业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活动;
(八)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检测、鉴定人员的培训,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九)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协会对相关专业能力的要求,并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质的企业,或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团组织;
(五)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个人会员满足(一)、(二)、(三)、(五)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兼职的协会负责人;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邀请的业内知名专家学者。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技术帮扶、应急抢险、评优评奖、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由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组成。
(一)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办公后勤、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分支机构: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质量分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安全分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检测分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鉴定分会。
分会接受本协会领导,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分会不单独设置财务,资产、人员属于本协会,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三)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依法设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2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由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或秘书长提议也可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专家库,设首席专家,特聘专家和专家,具体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拟定,经会长办公会通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驻会)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提出并与协会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代表协会签署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驻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协会工作;
(二)经会长授权代表协会签署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协会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会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协会领导班子研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领导干部在本协会或所辖机构兼职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兼职的,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公开向社会招聘专职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可适当提高薪酬水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立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