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运行风险防控水平,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安全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立足长效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建立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防范化解城市安全风险,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建成2个以上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1个以上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25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其他设区的市三分之一以上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全省建成3个以上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所有市(州)、县(市、区)均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乡镇、惠及民生,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
(三)科学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必须体现安全发展理念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多规合一”。以安全为前提,严密细致制定和完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建立城市规划安全评估论证工作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
(四)健全城市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共享设施等的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安全设施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的能力。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依据规划采取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燃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加快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行人过街安全设施。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六)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2025年底前完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水平。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七)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各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级城市城区要对安全风险辨识进行全面评估;对各类开发区等功能区在2020年以前要进行首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以后每5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重点区域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八)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强化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督促企业进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效果,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
(九)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各类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区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和维护等机制。开发适用高层建筑等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加强安全使用培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现场应急处置技能。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
四、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合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城市安全运行的职责。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
(十一)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负有城市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推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科学划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健全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协同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十二)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城市运行安全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城市街道(乡镇)和各类功能区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加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力度。
(十三)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或降低执法标准的责任人实施问责。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城市安全社会共治
(十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供风险管控、地质灾害预警监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持。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快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十五)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搭建覆盖城市运行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云平台。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升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
(十六)强化城市安全基层治理。扎实推进城市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筑牢城市安全发展防线。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系,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网格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网格管理员作用,实现对城市安全风险隐患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加强社区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调动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治理、社会协同、居民广泛互动的城市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法治意识。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鼓励创作和传播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鼓励建设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统筹推进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筹领导,省安委会统一组织,省安办牵头负责实施,有关省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县(市、区)要围绕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公共安全预算,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机制。要将有关创建工作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统筹列入本级重点扶持项目库,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对城市运营、建设和隐患整改的安全投入。
(二十)加强协同联动。把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平安四川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和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十一)强化示范引领。省安委会在省内部分城市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进行总结推广,分步实施全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省安委会负责全省城市申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资格初审上报;省安办负责制定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的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与评定验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运行风险防控水平,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安全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立足长效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建立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防范化解城市安全风险,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建成2个以上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1个以上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25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其他设区的市三分之一以上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全省建成3个以上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所有市(州)、县(市、区)均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乡镇、惠及民生,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
(三)科学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必须体现安全发展理念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多规合一”。以安全为前提,严密细致制定和完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建立城市规划安全评估论证工作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
(四)健全城市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共享设施等的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安全设施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的能力。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依据规划采取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燃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加快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行人过街安全设施。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六)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2025年底前完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水平。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七)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各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级城市城区要对安全风险辨识进行全面评估;对各类开发区等功能区在2020年以前要进行首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以后每5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重点区域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八)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强化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督促企业进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效果,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
(九)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各类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区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和维护等机制。开发适用高层建筑等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加强安全使用培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现场应急处置技能。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
四、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合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城市安全运行的职责。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
(十一)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负有城市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推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科学划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健全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协同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十二)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城市运行安全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城市街道(乡镇)和各类功能区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加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力度。
(十三)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或降低执法标准的责任人实施问责。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城市安全社会共治
(十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供风险管控、地质灾害预警监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持。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快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十五)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搭建覆盖城市运行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云平台。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升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
(十六)强化城市安全基层治理。扎实推进城市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筑牢城市安全发展防线。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系,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网格资源,充分发挥社区网格管理员作用,实现对城市安全风险隐患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加强社区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调动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治理、社会协同、居民广泛互动的城市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法治意识。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鼓励创作和传播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鼓励建设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统筹推进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筹领导,省安委会统一组织,省安办牵头负责实施,有关省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县(市、区)要围绕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公共安全预算,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机制。要将有关创建工作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统筹列入本级重点扶持项目库,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对城市运营、建设和隐患整改的安全投入。
(二十)加强协同联动。把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平安四川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和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十一)强化示范引领。省安委会在省内部分城市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进行总结推广,分步实施全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省安委会负责全省城市申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资格初审上报;省安办负责制定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的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参与评定验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