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通知
江西省《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1. 工程项目分类  
Ⅰ类项目:建筑面积5万m²及以上、合同金额1亿元及以上、存在3个及以上超危大工程、超限高层、大跨度结构或省级重点项目。  
Ⅱ类项目:建筑面积1万m²至5万m²、合同金额5千万元至1亿元、存在3个以下超危大工程的项目。  
Ⅲ类项目:建筑面积1万m²以下、合同金额5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2.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一级(重大风险):未办理施工许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等。  
二级(较大风险):隐患排查不力、危大工程标识不清、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等。  
三级(一般风险):其他情形。
3. 风险等级评定  
初次评级:施工单位自评后,监理单位核实并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报告,住建部门核定并公布。  
动态评级: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发现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到位则提高风险等级,整改良好可降低风险等级。
4. 差异化监管  
根据项目分类和风险分级制定监督计划,调整检查频次。  
一级风险项目未及时整改的,设区市住建部门挂牌督办,属地住建部门驻点监督。
5. 激励与惩戒  
奖优:未出现较大风险的项目可参评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和优质工程奖。  
罚劣:一级风险项目可作为“百差工地”上报,连续评定为一级风险的项目将被约谈、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甚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 工作要求  
属地住建部门需在2025年4月25日前完成在建项目分类分级工作,建立动态更新台账,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加强监督指导,推动信息化监管,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落实《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优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现就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分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规模、工程体量、施工风险程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划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为Ⅰ类:

(1)建筑面积在5万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合同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存在3个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的施工项目;

(4)超限高层的施工项目;

(5)存在大跨度结构(含钢结构、网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的施工项目;

(6)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为Ⅱ类:

(1)建筑面积在1万m2及以上、5万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合同金额在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存在3个以下超危大工程的施工项目。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为Ⅲ类:

(1)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合同金额在5千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属地住建部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等有关标准及规定,结合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及运行情况,将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三个风险等级:一级(重大风险)、二级(较大风险)、三级(一般风险)。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风险):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现场未设置封闭围挡、实施封闭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已制定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严重缺陷;未按已制定的专项方案实施危大工程管控;危大工程识别不清不全等。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二级(较大风险):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或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现场危大工程标识不清;未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填写《安全日志》或未按规定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进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交底、安全生产培训;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三)其他情形为三级(一般风险)。

三、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风险分级工作实行初次评级和动态评级相结合,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负责。

(一)初次评级

1.工程开工后20日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自评。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自评情况后5日内完成核实,并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初次评级报告。

3.属地住建部门收到初次评级报告后5日内,核定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并报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统一在其官网向社会公布。

4.施工单位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申请复核,在5日内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应督促属地及时予以更正。

(二)动态评级

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并将风险等级调整情况及时报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

1.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日常监督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整为一级(重大风险);未将前次(初次)评级涉及风险隐患整改到位的,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2.存在前次(初次)评级中涉及风险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分级排查管控扎实、台账详实,项目安全管理机制运行良好等情形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3.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立即调整为一级(重大风险),三个月后方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四、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综合项目分类(Ⅰ类、Ⅱ类、Ⅲ类)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一级、二级、三级)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差异化监管,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监督检查频次。对于一级(重大风险)未及时整改的项目,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要挂牌督办,属地住建部门派人驻点监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激励惩戒

(一)奖优方面

对未出现二级(较大风险)及以上风险、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支持项目参评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和优质工程奖。

(二)罚劣方面

1.对评定为一级(重大风险)的项目,可按规定作为“百差工地”上报。

2.连续评定为一级(重大风险)的项目,应按规定作为“百差工地”上报,属地住建部门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约谈;对施工企业或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省内企业,报请我厅依法暂扣或吊销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省外企业,报请我厅发函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建议暂扣或吊销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履职到位的监理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连续多次评定为二级(较大风险)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评优评先对象。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实施。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监管、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分级监管实施举措。属地住建部门要在2025年4月25日前,完成本辖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并动态更新,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督导指导,及时约谈、通报未开展工作或推进不力的县(市、区),推动实施信息化监管,不断提升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三)压紧压实责任。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为一级(重大风险)的项目,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项目,要约谈施工、监理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其接受住建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对履职不到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要对机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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