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1.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误餐费、红包、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支付凭证,以及各种名义的辛苦费、咨询费。
2.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承担的费用。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 不准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挂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被监督单位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5. 不准从事与管理职能有关的有偿(含技术服务)活动。
6.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借款或以借为名占用企业的通讯工具、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
7. 不准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推销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等。
8. 不准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变相增加被检查单位负担。
9.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督查检查时制作迎检展板、画报、手册等,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10.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