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11月1日,16届84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草案》总结固化广州市推进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经验,结合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压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个环节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亮点一:
明晰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
根据《草案》,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巡视或者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及时准确记录施工过程,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草案》还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包括推广使用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化技术,探索推行施工图纸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并推广装配式建筑等工业化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亮点二: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创新改革经验及时制度化
2022年,广州市“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被纳入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草案》聚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较为成熟的联合验收制度上升为规章制度。《草案》明确,优化调整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纳入可容缺承诺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容缺承诺制形式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单位可以根据相应阶段的许可要求,单独出具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部分的审查意见。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其他部门对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限时开展联合验收,可以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一张施工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以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
亮点三:
健全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发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用
《草案》还健全工程质量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草案》明确,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要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要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根据《草案》,保险机构要做好承保、理赔和过程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预防和管理服务。为发挥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专业、客观作用,《草案》提出,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风险最终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同时,《草案》鼓励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险等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草案》还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建筑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联网的建筑行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建立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亮点一:
明晰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
根据《草案》,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巡视或者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及时准确记录施工过程,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草案》还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包括推广使用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化技术,探索推行施工图纸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并推广装配式建筑等工业化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亮点二: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创新改革经验及时制度化
2022年,广州市“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被纳入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草案》聚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较为成熟的联合验收制度上升为规章制度。《草案》明确,优化调整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纳入可容缺承诺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容缺承诺制形式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单位可以根据相应阶段的许可要求,单独出具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部分的审查意见。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其他部门对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限时开展联合验收,可以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一张施工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以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
亮点三:
健全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发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用
《草案》还健全工程质量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草案》明确,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要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要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根据《草案》,保险机构要做好承保、理赔和过程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预防和管理服务。为发挥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专业、客观作用,《草案》提出,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风险最终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同时,《草案》鼓励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险等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草案》还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建筑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联网的建筑行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建立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