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施工现场和装配式预制构件进场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和装配式预制构件进场质量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夜间施工安全管理
(一)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各项目参建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措施,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开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间段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杜绝为赶工期而盲目要求施工企业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作业的混凝土浇筑、土石方外运、桩基施工、基坑开挖等,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社会进行告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
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八)强化夜间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适时开展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切实落实夜间施工条件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
二、全面加强预制构件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建设单位履职
1.建设单位应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2.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要求检测机构现场设置的检测标识、检测过程影像资料准确、完整、清晰、可追溯。
3.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送审资料应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技术论证意见等。
4.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等多方单位等参建各方
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首段)验收制度和阶段验收制度,并对工
程进行各阶段组织验收。
5.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安全影响跟踪监测。
(二)强化施工单位履职
1.施工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业务,项目经理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2.施工单位应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报审,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4.施工单位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5.施工单位应落实装配式预制构件进场检查验收,同时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台账。
6.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质量安全交底,对关键作业实施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形成可追溯的
文档记录及影像记录资料。
7.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
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三)强化监理单位履职
1.监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业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应按质安保体系人员持证到岗履职。
2.监理单位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落实两阶段审核,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督施工单位按专家论证修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并形成监理巡查记录和台账。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4.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质量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应对进场预制构件组织进场质量验收,对不合格构件应责令施工单位做退场处理并形成退场记录,应按计划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留存台账记录。
5.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6.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未按要求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按上报程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1.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据《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苏建质安〔2019〕380号)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预制构件安装、关键部位的后浇混凝土实体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2.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