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监理企业提升诚信意识和履职能力,保障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及范围
(一)本评价是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评价周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监理履职情况等进行量化评价后,监理企业获得信用评价得分。
(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由基本能力得分、安全生产能力得分、综合考核得分、良好信息得分和不良信息扣分共五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具体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三)评价范围为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类监理活动的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二、评价工作原则
(一)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的原则,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自愿申报、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三)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消防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处和市城建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以及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单位。如发现企业有关信用评价信息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采集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
(四)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自行申请企业账号和初始密码后,登录一体化平台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监理企业应及时维护信用档案信息,因企业原因导致信用档案信息失效的,不予进行信用评价。
三、评价结果生成
(一)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首月20号停止采集上季度的信用评价信息,市城建中心在每季度首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确认、生成上一季度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值,并对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于每季度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二)监理企业的基本能力得分、良好信息得分及不良信息扣分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市每季度开展一次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并计算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得分。全市每半年开展一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以下简称“综合大检查”),并于综合大检查后下一季度计算企业的综合考核得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为对应评价期内各项得分之和。
(三)当前评价周期内在我市无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处于在监状态项目(因故中止监督的除外)的监理企业,可向市城建中心申请初始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本企业的基本能力得分、良好信息得分和全市同资质序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与房屋建筑工程甲级为一个序列,其余房屋建筑资质等级为一个序列)企业最新一次安全生产能力得分和综合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的0.8系数折算计入。初始信用评价得分有效期至下次公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之日前有效。
四、监督管理
(一)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各监理企业自行核对信用评价得分,如有异议,从每个季度首月的21日起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向后顺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中心提交书面信用评价得分核对申请。监理企业对信用信息采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建局反映、投诉、举报。
(二)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各项抽(巡)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采集和记录各项有效信息。市住建局对各信息采集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监理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力度,并作为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省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监理行业发展实际,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等适时调整。
附件: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