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范围
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审批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受理审查
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查询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形式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3、审批公告
形式审查通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将企业申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4、事后核查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承诺内容和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企业申报的市内业绩,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对市外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商业绩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对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详细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标记为“A”级,且技术指标和有效期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再进行核查。
(2)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以在陈述期内提交陈述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对企业在陈述过程中更换了人员、业绩等材料的,按申报时间点进行审查(如:更换的人员在本企业注册时间、更换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等,应不晚于申报时间点)。凡核查发现申报人员、业绩等弄虚作假的,不得更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陈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陈述不能解释和佐证核查意见的,不予认可。
(4)对企业未提交陈述报告或陈述审查意见不予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相关资质。企业应在注销资质公告发布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有其他资质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市或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打印证书。企业升级后被撤销资质的,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原资质重新核定。
5、有关要求
申请企业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从事被许可行为的,以及因撤销资质所导致的风险及经济、法律后果,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公示后未提交陈述材料的,以及提交了陈述材料,但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工商信息变更、原资质重新核定除外)。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将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记分处理。
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进行资质相关信息变更,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