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的通知》,明确: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签章不全、他人代签的文件不能生效。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是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每月在岗履职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本地区不超过3个项目任职的,在各项目累计在岗时间不少于80%。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进行经济处罚。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当是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原项目负责人因患病或被建设单位强令更换的,应当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在安阳市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
现场监督检查时首先核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的一致性,重点查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范围执业、不在岗履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执业、限制评优评先资格、记入建筑市场“黑榜”名单、向执法部门移交处罚等措施外,还要将其不良行为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存在长期离岗、伪造执业资格、变更资料等严重情节或拒不整改的,对所在施工、监理单位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夯基攻坚战”相关要求,有效遏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规任职执业、只投标不履约、擅自变更等市场不良行为,现将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在施工许可核发阶段依据上述法规标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其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执业管理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应对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总监应当对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章不全、他人代签的文件不能生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能将其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文件。
三、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履职管理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是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每月在岗履职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本地区不超过3个项目任职的,在各项目累计在岗时间不少于80%。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时间以实名制平台考核记录为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项目总监进行实名制考核。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考勤、请销假制度,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可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进行经济处罚。
四、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当是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建设工程(包括直接发包项目)确因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死亡、退休、离职、重大疾病(3个月以上)、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被责令停止执业、执业资格失效或撤销、失职渎职等被建设单位强令更换、非自身原因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等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交变更备案表,建设单位对变更后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在建(监)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变更手续,施工许可部门依据变更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工程业绩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变更后项目业绩不作为原项目负责人业绩。原项目负责人因患病或被建设单位强令更换的,应当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在安阳市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
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要首先核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的一致性,重点查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范围执业、不在岗履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执业、限制评优评先资格、记入建筑市场“黑榜”名单、向执法部门移交处罚等措施外,还要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要求,将其不良行为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存在长期离岗、伪造执业资格、变更资料等严重情节或拒不整改的,对所在施工、监理单位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