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和有关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项目企业要严格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巡查员等在项目施工现场应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通过“亮身份”切实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带班生产,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职责,严格落实《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日志》。施工作业班组长及兼职安全巡查员也应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及时制止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巡查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应配备哨子,对从业人员的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及时吹哨予以警示纠正,保证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时刻警醒、防范风险。通过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推动越来越多的一线工人加入到安全“吹哨人”队伍中,推动从“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转变,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通知同时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时应配备安全监督记录仪,对安全检查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每日整理《安全日志》,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对未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未按要求记录施工安全日志、未存储视频资料以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