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建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须开展施工质量评价

为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和《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及相关用表(以下简称“评价指南”),要求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均应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根据评价指南,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为主,鼓励聘请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价的,应邀请不少于3名重庆质量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评价,且单位工程各专业应全覆盖。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为评价目标,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为基本评价单元;按标段实施的轨道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还需对项目工程开展评价,填写《项目工程质量评价表》。此外,房屋市政工程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同步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表》,验收组应对报告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结论意见。

评价指南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相关内容,明确质量目标和各方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以合同确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目标实施质量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做好质量策划,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在建设活动中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开展监理活动,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及评定情况应纳入监理报告编制内容,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要求,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指导、督促项目参建各方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对该项工作中组织敷衍、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及质量专家参与评价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撤销其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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