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监理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一)对全省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对有投诉举报、质量以及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其他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检查整治。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4.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5.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底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全面排查及督促抽查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中发现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立案查处、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按要求将处罚情况录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对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予以曝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促,组织检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台账、违法问题整改情况和查处情况,随机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查处问题较少特别是零查处的地区重点抽查。
(三)总结阶段(2022年12月和2023年12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与总结,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根治措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前和2023年12月3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认真部署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台账,认真查处。各设区市整治实施方案和《市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及投诉举报电话报送表》(附件1),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整治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和每名从业人员。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的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掌握排查情况和反馈意见,定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自2022年7月起,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典型案例》(附件3)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建立联合机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意识。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统筹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归集、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联系电话:025-51868738,电子邮箱:jiangsujgc@163.com。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监理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一)对全省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对有投诉举报、质量以及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其他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检查整治。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4.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5.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底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全面排查及督促抽查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中发现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立案查处、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按要求将处罚情况录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对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予以曝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促,组织检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台账、违法问题整改情况和查处情况,随机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查处问题较少特别是零查处的地区重点抽查。
(三)总结阶段(2022年12月和2023年12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与总结,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根治措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前和2023年12月3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认真部署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台账,认真查处。各设区市整治实施方案和《市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及投诉举报电话报送表》(附件1),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整治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和每名从业人员。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的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掌握排查情况和反馈意见,定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自2022年7月起,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典型案例》(附件3)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建立联合机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意识。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统筹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归集、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联系电话:025-51868738,电子邮箱:jiangsujgc@163.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