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修订情况的通知

各监理分会会员单位:

监理分会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了监理分会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经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中第十六条进行修订,并于12月上旬征集了监理分会理事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修订内容,符合协会《章程》,修订有效。新版《公约》同时上传到协会官网下载专区供会员单位下载签署。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布如下:

原自律公约中第十六条原文为:

第十六条 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协会约谈;

(二)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官方网站上(http://www.cqssa.org.cn/)公开通报;

(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网上和会刊上公布;

(五)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修订后自律公约中第十六条为:

第十六条 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诫勉约谈,并要求进行整改,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

(二)跟踪检查违约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当地及四川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官方网站上(http://www.cqssa.org.cn/)公开通报批评;对于在川的外省企业,还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所在地的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四)书面、网上向全省各建设单位通报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建议不接纳其工程投标;

(五)取消其企业、个人参加协会组织的评先树先活动资格;

(六)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直接扣减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总分,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七)暂停提供由协会组织的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术讲座等活动的服务;

(八)对于违约行为特别严重的,提请会员大会暂停相应会员资格(职务),直至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网上和会刊上公布;

(九)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自律委员会根据违反公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把违约行为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般违约,按上述(一)、(二)、(三)方式处理;

严重违约,按上述(四)、(五)、(六)、(七)方式处理;

特别严重违约,按上述(八)、(九)方式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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