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地发生亡人事故,项目经理等4人移送公安处理!借用资质、停工期间违规作业...
2021年8月11日,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蚝业小学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
8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叉车司机黄某锐驾驶叉车转移已切割好的1号钢筋支撑梁时,叉车轮胎被地面上散落的钢管卡住。
黄某锐继续加大油门,导致叉车加速向前撞到放置钢筋支撑梁的1号钢管架使其产生晃动,带动与其连接的2号钢管架一起晃动。
由此致使2号钢管架与放置在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砸到正在切割2号钢筋支撑梁的工人岳某权。
伤者因伤情过重,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2时40分宣告死亡。
经查,
2021年7月31日,涉事项目由于塔吊维保记录存在涂改和超期保养、塔吊专项方案无夜间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被相关部门开具停工通知书,要求全面停工,至事发当日,尚未办理复工批准手续。
1号钢管架与2号钢管架之间使用扣件相连接,2号钢筋支撑梁放置在2号钢管架上,当1号钢管架受到撞击发生晃动时,带动2号钢管架晃动,进而导致2号钢管架与放置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
叉车司机黄某锐、死者岳某权均为曹某个体施工队工人,其工资由曹某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
直接原因
司机黄某锐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现地面散落的钢管阻挡车辆前进时,未及时下车清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前撞到钢管架,进而引发事故。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且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间接原因
总包单位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
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曹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借用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
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单位
总包单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监理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
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罗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总包单位安全主任廖某安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庄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叉车司机黄某锐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监理公司总监王某德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事故经过
8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叉车司机黄某锐驾驶叉车转移已切割好的1号钢筋支撑梁时,叉车轮胎被地面上散落的钢管卡住。
黄某锐继续加大油门,导致叉车加速向前撞到放置钢筋支撑梁的1号钢管架使其产生晃动,带动与其连接的2号钢管架一起晃动。
由此致使2号钢管架与放置在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砸到正在切割2号钢筋支撑梁的工人岳某权。
伤者因伤情过重,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2时40分宣告死亡。
经查,
2021年7月31日,涉事项目由于塔吊维保记录存在涂改和超期保养、塔吊专项方案无夜间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被相关部门开具停工通知书,要求全面停工,至事发当日,尚未办理复工批准手续。
1号钢管架与2号钢管架之间使用扣件相连接,2号钢筋支撑梁放置在2号钢管架上,当1号钢管架受到撞击发生晃动时,带动2号钢管架晃动,进而导致2号钢管架与放置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
叉车司机黄某锐、死者岳某权均为曹某个体施工队工人,其工资由曹某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
直接原因
司机黄某锐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现地面散落的钢管阻挡车辆前进时,未及时下车清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前撞到钢管架,进而引发事故。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且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间接原因
总包单位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
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曹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借用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
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单位
总包单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监理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
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罗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总包单位安全主任廖某安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庄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叉车司机黄某锐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监理公司总监王某德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