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单位、建 筑起重设备检测单位、建筑起重设备安拆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以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2 政府规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修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21年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21年修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6号,2018年修订)
2.3 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 字〔2018〕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2号)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鲁建安字〔2021〕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鲁建质安 字〔2020〕12号)
《山东省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简明实施手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鲁安办〔2021〕16号文件扎实开展开工 “第一课”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 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责任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7〕 113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9〕 5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
3.2 勘察、设计单位
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s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 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 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3.3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 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3.4 施工单位
uni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 关活动的单位。
3.5 企业主要负责人
the chief members of an enterprise 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
3.6 产权单位 property rights unit 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3.7 塔式起重机 tower crane 指工作状态时,臂架位于保持其垂直的塔身顶部,由动力驱动的回转臂架型起重机。
4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4.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4.1.1 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1.2 应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4.1.3 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应肢解工程。
4.1.4 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对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4.1.5 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 求,不应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1.6 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为工程现场 相关方进行协调与统一管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1.7 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1.8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不应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 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等。
4.1.9 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1.10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应施工。
4.1.11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4.1.12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1.13 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当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 异常时,应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4.1.14 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 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并应按时、足额支付。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 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4.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a)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b) 可能损坏道路、燃气、热力、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c)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d)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e)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4.1.1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安全设施投资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工程预算。
4.1.17 涉及“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 预评价。
4.1.18 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止。
4.1.19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 可进行建设;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1.20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4.2.1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 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4.2.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4.2.3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 料,在勘察成果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及危险等有害因素。
4.2.4 勘察单位应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勘察 文件应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4.2.5 勘察时,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 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2.6 当由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当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参与处置措施 的制定与实施。
4.2.7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 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涉及危大工程及“三同时”工程的,应增加安全专篇。
4.2.8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 图设计文件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4.2.9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建设工程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2.10 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 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4.2.11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4.3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4.3.1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a) 应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b)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f)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各岗位安全作业指导书;
g)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h)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j) 应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班子,按规定委派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3.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3.3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3.4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4.3.5 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应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3.6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不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 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4.3.7 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4.3.8 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 以下职责:
a)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e)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f)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g)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3.9 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流程进行审批;严 格按方案施工,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逐级、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10 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3.11 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每月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并上好复工安全生 产“第一课”。
4.3.12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电焊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13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3.14 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主体施工时,应 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爬架式防护网进行全封闭。
4.3.15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 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4.3.16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 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4.3.17 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3.18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4.3.19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 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应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护保养,保证 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4.3.20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3.21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挪作他用。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应明确安全费用使用项目、类别、额度、 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使用台账。
4.3.22 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齐全。
4.3.23 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3.24 技术人员应向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应向施工班组长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施工班组长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 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应齐全。
4.3.25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安全验收计划,实时对各类设施、设备、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进 行安全验收。
4.3.26 应建立并运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 案与制度。
4.3.27 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3.28 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3.29 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 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拍照或者录像。
4.3.30 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应设置稳定、可靠、满足需要的消防水源;动 用明火作业时,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
4.3.31 应实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4.3.32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4.3.33 安全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有专人负 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建立台帐,制定检查维修方案,定期检查维修。
4.3.34 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4.3.35 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 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 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4.3.36 应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 划的控制;如需变更,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4.3.37 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 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 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职业健康档案。
4.3.38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3.39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行业标准变化、企业经 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a)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规定设立安全总监;
1)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设立的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的区域公司;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3) 外省入鲁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在山东省境内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b)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 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c)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d)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40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提出隐患整改合理化建议的人 员进行奖励。
4.4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4.4.1 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应配备与工程所涉及专业相 适应的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4.4.2 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 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4.4.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施供应单位不应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4.4.4 不应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4.5 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4.6 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4.4.7 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4.8 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4.4.9 应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4.4.10 应参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
4.4.11 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 照批准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4.12 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 改。
4.4.13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复查、验证签署意见。
4.4.14 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安全资料管理,建立危大工程安全 管理档案。
4.5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全责任
4.5.1 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进行产权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应使用。
4.5.2 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静态资料和动态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4.5.3 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4 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 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4.5.5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应做到责任到人,确保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安全装置、连接件等 部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厂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4.5.6 应对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及 劳动防护用品。
4.5.7 应安排专业人员配合使用单位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全面的安全检查。
4.5.8 参与使用单位组织的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隐蔽工程)及设备综合安全验收。
4.5.9 不应购买、租赁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起重设备。
4.5.10 应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在设备转场期间做好其疲劳损伤的检查,并作出相应 处置。
4.6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4.6.1 应具备检测资质及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与被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协议。
4.6.2 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禁未检、少检、漏检以及出具虚假报告。
4.6.3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客观、公正、 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应检测而未检测或者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6.4 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档案,档案应至少保存至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后 2 年。
4.6.5 应按规定配备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6.6 检测结束后,应将检测人员资格审查、关键部位检测过程的不少于 20 分钟的影像资料提交委托 单位留存备查。
4.6.7 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检或复检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场 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检测不合格通知书。
4.6.8 检测结束未按规定时间出具相应检测报告的,可视为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4.6.9 至少每 3 个月对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跟踪回访服务,并做好回访记录。
4.6.10 检测过程中发现设备档案与设备不一致或不完整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属于国家、省、市明 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不得继续进行检测作业,应立即报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6.11 不应对与自身有关联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4.7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安全责任
4.7.1 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安装、拆卸起重设备,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负全责。安装、拆卸作业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7.2 从事安装、拆卸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注册在安拆单位,严禁临时拼凑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活动。
4.7.3 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7.4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总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实施;当安装(拆卸)过程中施工专项方案发生变更时, 应按程序重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4.7.5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有:
a) 工程概况;
b) 安装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
c) 所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d)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爬升工况及附着点详图;
e) 安装(拆卸)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f) 主要安装部位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g) 安装(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h) 电源的设置,施工人员的配置;
i)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安装工艺程序;
j) 安全装置的调试说明;
k)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l)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事故处置程序、事故处置措施、应急 物资与装备保障、事故后处理工作、培训和演练等内容)。
4.7.6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改造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有说明的,按照说明书要求制定安装、拆卸施工专 项方案;安装使用说明书未说明的,应由原起重机械或具有相应资质制造单位进行验算并出具验算说明。
4.7.7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 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 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应按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4.7.8 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 个工作日内,持经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及产权单位同意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应包含以下资料:
a)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书;
b) 安装(拆卸)单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拆卸)单位提供 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c) 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安装(拆卸)单位与施 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d) 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e)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g)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产权单位出租前自检合格证明。
4.7.9 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对安装工人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照片,并由安装作业人员在交底书上签字,并在安装、拆卸作业证上签字。交底及 影像资料应留存至工程完工两年备查。
4.7.10 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料档案。
档案资料应包括:
a) 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
b) 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
c) 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d) 自检合格证明;
e) 安装验收相关资料;
f)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5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