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自我防护能力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通知》要求,各地主管负责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坚持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一把手”总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障经费需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班、安全技术知识讲座、事故分析会和现场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班后安全注意事项教育、施工前安全措施交底等方式,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完整的现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数字档案,可查询可追溯。新进场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对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做好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设备带病作业,从根源上消除事故发生的诱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企业,立即采取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清退施工人员等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履职不到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拒不整改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和执业资格。引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自我防护能力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通知》要求,各地主管负责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坚持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一把手”总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障经费需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班、安全技术知识讲座、事故分析会和现场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班后安全注意事项教育、施工前安全措施交底等方式,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完整的现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数字档案,可查询可追溯。新进场的施工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对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做好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设备带病作业,从根源上消除事故发生的诱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企业,立即采取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清退施工人员等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履职不到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拒不整改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和执业资格。引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