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建筑物体空中坠落风险,加强本市房屋建筑立面工程的质量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房屋建筑立面工程的建设、设计、方案论证、施工、监理和行政监管活动,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建筑立面工程是指:位于建筑立面的保温系统、面砖或石材饰面、装饰线条、幕墙、外窗、外挑雨棚、空调室外机搁板、外挑装饰构件及室内公共部位的墙面装饰等,存在空中坠落风险、易造成一定程度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立面工程的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阶段,应针对存在空中坠落风险的建设内容,制定专项防控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交底应包含存在空中坠落风险的建设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开展建筑立面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竣工质量验收。
三 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在建筑立面工程设计中,应选用质量可控、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设计交底。交底时,应将建筑物立面空中坠落风险作为交底重点,针对复杂节点构造进行现场施工配合。
(具体要求详见文件内容)
四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落实建筑材料进场质量验收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针对建筑易发生空中坠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单位应执行施工质量样板先行制度。
(五)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针对工程易发生空中坠落的重点部位,加强隐蔽验收管理,并按相关规定留存验收记录资料。
(六)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条件,确保各工序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五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筑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建筑物立面施工中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并根据建筑物立面体系、材料、施工工艺等特点编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单位应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建筑物立面材料进场验收和易发生空中坠落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
六 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外立面工程的施工图质量进行审查。本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应纳入施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建筑立面空中坠落的质量监管;强化对参建单位开展防范建筑空中坠落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相关单位不履行质量管理责任或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加大惩戒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