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选择范围以及确定房屋鉴定类别的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

  在房屋鉴定中,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鉴定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内被公开曝光2次及以上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并加盖签字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使用年限;鉴定为局部危房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鉴定为整幢危房的,还应同时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含平潭)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选择。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2.04 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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