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新版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GF-2011-0216)版本同时废止。

在《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2条 发包人中明确提出: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新版合同中并未沿用2011版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理人”角色,而是通过[3.3工程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的约定,将“工程师”与监理制度相关联衔接,这是国家推行咨询行业整合升级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与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相比的重大突破。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引入了“工程师”角色,并完善工程师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定确定程序。新版合同[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参照了FIDIC黄皮书合同条件第3条“雇主的管理”。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下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方式存在差异,FIDIC黄皮书中,雇主的管理体现为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管理,而在FIDIC银皮书交钥匙合同条件中,因承包人承担着交付符合雇主要求性能标准的最终成果,雇主的管理主要通过“雇主代表”来实现,且雇主不过多的介入日常工作管理。

考虑到国内工程管理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以及法律规定的监理制度,因此新版合同在2011版合同[第2条 发包人]中“监理人”条款基础上,借鉴了FIDIC银皮书和黄皮书中[第3条 雇主的管理]思路,并在当下建筑业改革推进全过程咨询的制度下,形成了目前新版合同的[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体现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的管理。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合同中并未沿用2011版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理人”角色,而是通过[3.3工程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的约定,将“工程师”与监理制度相关联衔接,这是国家推行咨询行业整合升级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与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相比的重大突破。

新版合同明确工程师是发包人任命授权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定、确定,发承包双方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对争议达成一致的,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除非发承包一方在28天内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并发出异议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一商定确定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专业第三方人士参与并化解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争议,提高了发承包双方争议解决的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

但是实施层面,因目前强制监理制度继续存在,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角度“监理人”仍占据重要席位,且新版合同同时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如果发包人同时委托了监理人的情况下,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监理人之间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将会非常复杂,当前的“工程师”是否能够适应本土化需求,还有待市场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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