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厅印发“24条”:巩固、提升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动态检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欠薪等违法违规行为。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争取用1至2年时间培养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承包、投资策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检验检测等龙头骨干企业。

工程进度款支付: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或以上,以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入。对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80%的项目要开展更严格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督查。

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鼓励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作业班组逐步实行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打造一批以优势建筑业企业为核心的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支持汕头濠江、江门开平、茂名电白等“中国建筑之乡”的建筑业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支持广州、佛山南海等地建设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广州、深圳等地集聚培育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打造“一站式”现代化建筑产业高地。

发展服务型建造: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率先在新基建、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等领域实现“投建营一体化”。

发展装配式建筑:大力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对装配率超过50%的项目,招标人可设置加分条件。

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鼓励建采用E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立我省建筑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建筑业企业等参与省外、海外项目提供市场信息、法律咨询、风险防控等综合服务。

建立国有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设计费清欠平台,遏制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合同酬金的行为,定期曝光工程项目费用拖欠情况,保障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0〕78号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和提升建筑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xiaorunbao@gd.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巩固和提升建筑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建筑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一)高起点规划建筑业产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双城联动”和“一核一带一区”等重大战略机遇,科学编制广东省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产业发展方向,全面统筹我省建筑业产业布局,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技术领先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业产业体系。强化科技、财税、土地、人才等要素支撑,推动建筑业产业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发展环境。

(二)加强“投建营一体化”全产业链建设。推动传统建筑业态优化升级,打通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建材供应、工程检验检测、维护维修、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全流程产业链,发展服务型建造,实现全产业链融合协同发展。锻造产业链长板,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率先在新基建、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等领域实现“投建营一体化”。补齐产业链短板,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链布局。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领域整合建筑业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打造一批以优势建筑业企业为核心的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推动建材生产、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咨询、建筑施工、教育培训、市场信息服务、资金物流等要素部门、企业入驻,形成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主体,技术领先、配套齐全的现代化建筑业产业集群。支持汕头濠江、江门开平、茂名电白等“中国建筑之乡”的建筑业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支持广州、佛山南海等地建设聚集建筑业全产业链企业并集技术展示、产品展览、效果展现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广州、深圳等地集聚培育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打造“一站式”现代化建筑产业高地。鼓励优势建筑业企业快速发展成为平台企业,带动相关中小微企业,形成紧密联系、高效协同的产业生态圈,打造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建筑业增长引擎。

(四)推进建筑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建筑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未来建筑、智能建筑、健康建筑、创意建筑等,大力培育建筑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二、推动建造方式转型

(五)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市场推广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评价体系。各地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筑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大力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新建住宅采用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化装修,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着力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优先提供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超过50%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将建设、运营市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设置为加分条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预制部品部件监管。

(六)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运用。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强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及“机器代人”的应用场景建设,推动建筑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各地政府要积极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深化CIM基础平台的应用。鼓励政府投资新建的教育、医疗、场馆等公共建筑项目,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水利工程项目推行BIM技术和BIM咨询专项服务模式。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在一定区域项目范围内,鼓励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供BIM模型,从源头上推进BIM技术应用。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和机制。

(七)推广绿色建造。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制定《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完善绿色建筑的配套政策和体制机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期的绿色建造和运营管理。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推进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

(八)创新工程组织模式。引导一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采用E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优化工程项目管理,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按所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规范完善费用计价和支付规则。

(九)提升既有建筑品质。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检测评估和维护更新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旧建筑等配置先进的传感设备,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物联网技术与CIM基础平台建立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成为“楼宇医生”,为城市既有建筑提供专业“体检”,提升建筑品质和延长建筑物寿命。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活化、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

三、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十)打造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高度聚集建筑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加大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技术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团服务、专家指导”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格局。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建具有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多种功能的联合创新载体,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十一)鼓励企业创新创优。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鼓励建筑业企业参评省科技进步奖和牵头申报建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引导工程项目提升科技含量和建造水平。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产业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巩固我省在超高层建筑、地铁、高速公路、超长距离海上通道、新能源项目等领域技术的国际领先地位。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提升实施高难度、高技术含量项目的能力。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参评国家和省级的科技、质量奖项,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将承建工程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设置为业绩评审因素之一。

四、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搭建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健全建材销售、使用和跟踪的全流程监管服务体系。强化全建设环节质量监管,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工程质量问题专项整治和区域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降低钢筋含量和混凝土强度、任意提前拆模等违规行为,确保建筑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切实解决“渗漏裂”等质量常见问题。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合理反映办理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成本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十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试点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四)打造工程质量广东品牌。大力宣传质量标杆企业,讲好工匠故事,推介质量品牌,发挥政府工程先行示范作用,塑造广东建造质量形象。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激发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强化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建筑产品拓展性、耐久性、舒适性等质量特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需求,激活消费潜能。建设单位要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或以上,以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入。对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80%的项目要开展更严格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督查。鼓励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设置创优奖励条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创建优质工程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预算应按我省工程建设定额规定计列工程优质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优质费不可竞争。

五、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五)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制定重点扶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开展定期联系、服务指导,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品牌培育计划,争取用1至2年时间培养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承包、投资策划、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检验检测等龙头骨干企业。支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跨行业发展,支持具有产业优势的装饰、建材、智能、幕墙、园林等龙头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特、精”道路。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整合优势资源,快速成长为龙头骨干企业。拓宽信息交流渠道,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指导等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和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扩大资质承包范围的政策措施。

(十六)引进优质企业。积极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省,优先保障其迁入所需的基本经营条件,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对总部迁入我省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等予以支持。

(十七)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开展设计大师评定,探索评选年度百佳建造师、勘察设计师、监理师等,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培育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可按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建筑业精英培训计划,每年面向千名优秀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开展培训,壮大建筑业领军人才群体。实施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优化职业院校建筑类专业设置、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以及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加产业技能人才供给。探索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施工技能、质量安全等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鼓励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作业班组逐步实行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六、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十八)携手港澳“走出去”。探索建立粤港澳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互认机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标准、管理协同。联合港澳开展工程建设标准比对,加快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升标准质量。携手港澳共建国际一流的研发基地,在共性领域探索编制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建立我省建筑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建筑业企业等参与省外、海外项目提供市场信息、法律咨询、风险防控等综合服务。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支持,省外、海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本省建筑业企业到境外设立子公司或承包劳务的,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申报省外、海外业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倾斜。

(十九)鼓励建筑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并购国外先进建筑行业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设备、建材、国际物流等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共同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成套设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鼓励我省各级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国际产能合作、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优先对接我省建筑业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搭建服务建筑业企业的平台,协调解决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吸引全球工程发包方和国内顶级工程建筑相关企业参加,开展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活动。

七、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从发布具体的造价信息转变为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并推行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做好投资控制工作,优化工程造价概算调整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引导建筑市场风险合理分担。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强化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责任,对因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责。联合司法、仲裁机构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业纠纷调解机制。

(二十一)优化招标投标制度。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探索推行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强化信息公开,健全约束机制。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对接,加快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挖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评估。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融资体系,支持建筑业企业深度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在省内外承接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本省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

(二十三)支持发展民营企业。支持我省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建立国有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设计费清欠平台,遏制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合同酬金的行为,定期曝光工程项目费用拖欠情况,保障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利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二十四)强化市场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欠薪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用行为,引导市场选择。压实责任,国有建筑业企业存在工程发承包违法行为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加快推进合同网签、产业工人管理等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为建筑业发展预判、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快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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