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理企业会员单位::
为了更好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五)款、《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五条要求,我会监理分会将成立自律委员会,现将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违反公约行为处理程序及自律委员会名单拟订于后(见附件1、2、3)。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2、对违反《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处理程序
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切实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保证《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履行,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监理分会会员大会,自律委员会为执行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委员会由22家会员单位组成。其中7家委员为监理自律委员会轮值委员,其他15家委员为监理自律委员会一般委员,均由监理分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三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监理分会会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监理分会会长会议提出人选,报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批准,任期同本届协会任期。
第四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轮值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监理自律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轮流担任;设副主席1人,由其余3名轮值委员轮流担任,任期为每期三个月。监理自律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会议由轮值委员会主席组织,若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其办公地点设置在监理分会秘书处,轮值委员会主席对主任负责。
第五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维护《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针对会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投诉、登记、核查、取证、处理的工作程序办理。涉及监理自律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个人的投诉,监理自律委员会成员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投诉的调查、处理。
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行业自律工作的监督要求,被投诉单位、个人可对处理进行复议。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自律公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监理行业诚信制度,建立并完善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测体系,推进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制定监理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监理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涉及监理自律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由全体自律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由2∕3以上委员参会,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
第八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对违反《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处理程序
第一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对违反《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单位的投诉,以及处理监理分会发现具有违反《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情节的会员单位。
第二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组织的核查、取证和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行处理回避制。监理自律委员会成员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 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等书面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实发生一个月之内为准。
第五条 单位投诉必须有单位鉴章。
第六条 凡监理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投诉,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投诉书,写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单位名称、电话;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理由与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投诉的内容必须真实,依据充分,不得诬告。
第七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书后,由轮值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小组开展核查取证。调查小组组长由轮值委员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轮值委员会副主席担任,其余组员在监理自律委员中抽取,调查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调查小组应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查阅有关档案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协助调查,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八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核实投诉事实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被投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投诉单位不按时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惩戒程序进行。
第九条 调查小组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召开评议会,听取被投诉单位的陈述和辩解,进行处理调查评议。被投诉单位不到场,不影响评议。调查小组写出处理意见报监理自律委员会核准(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且2∕3以上的到会者同意)。
第十条 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被投诉人单位名称;
(二)被投诉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情况;
(四)认定的事实和适用公约条款;
(五)按《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处理意见:
1、书面警告、协会约谈;
2、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开通报;
3、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网上和会刊上公布;
4、提请、建议业务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监理自律委员会针对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向监理分会全体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监理分会发现具有违反《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情节的会员单位处理程序同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本程序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监理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监理分会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主 任:汤友林
副主任:薛 昆 蒋增伙 李志翔
轮值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汤友林
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薛 昆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蒋增伙
成都西南交大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陈 强
成都市建设监理协会 李志翔
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昌全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杨海平
自律委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汤友林
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薛 昆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蒋增伙
成都西南交大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陈 强
成都市建设监理协会 李志翔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杨海平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唐 勇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余 胜
四川二滩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王晓鹏
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曾 伟
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付佾修
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昌全
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吕 林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黄 妍
四川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秦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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