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成都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
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

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同时,成都住建局还印发《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明确合并部分事项:
1、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2、将以下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

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独立拆迁安置房和人才公寓项目);

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265号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相关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和《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9〕36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流程,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市住建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和《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9〕36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任务要求,借鉴先进城市经验,通过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调整施工许可审批范围,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施工许可阶段。

1. 调整施工许可审批范围。

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经营性和公共服务性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款,按照承诺制方式简化办理该类项目的施工许可。

2. 优化安全监督手续。

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安全监督信息表(详见:附件2),即完成安全监督手续。

3. 降低企业报建成本。

将工业类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三类区域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并全面下调。(详见:《关于下调我市部分类别建设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成财综发〔2020〕8号))

4. 合并阶段办理。

按照“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审批、一同发证”原则,将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独立拆迁安置房和人才公寓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及各专项设计方案审查部门依据《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限时并行,开展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5. 推行告知承诺制。

结合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为良好(B级及以上)的,可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按照项目类型,分事项进行告知承诺(详见: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包含:

(1)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和能力;

(2)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总监(注册监理师)资格和能力;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4)农民工权益保障;

(5)建设资金已落实;

(6)勘察设计质量自审《详见<关于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30号)》;

(7)工程质量监督(只适用低风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详见:附件3);

(8)竣工验收前的全部审批事项(只适用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

(二)竣工验收阶段。

1. 调整事项。

建设单位在申请并联竣工验收前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监督,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并联竣工验收的要件资料。同时,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作为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资料。

2. 优化事项。

(1)对于低风险的建设项目实行精准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则上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

(2)不再单独收取建设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纳入质量监督,未开展空气质量检测或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三类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在B级以上(含B级)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完结进行书面承诺,以替代工程结算书封面(详见:附件4)。

(4)将竣工验收备案的报建费核验和补缴确认工作改为行政部门内部流程,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提供佐证资料。

3. 压缩审批时限。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含招拍挂、非招拍挂),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2个工作日;

(2)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2个工作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实施。各区(市)县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和要件资料,开展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批及服务工作。针对项目类型,全面落实“清单制+告知性承诺”差异化管理,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各区(市)县不得在公布的审批事项和要件资料外,自行增加工作流程和要件资料。

(二)提高“网办”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提高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网上办理的工作质量,依托政务服务融合平台推行全市政务业务系统融合,实现政务数据全流程共享。畅通线上和线下咨询、辅导、投诉渠道,持续推进“只跑一次、一次办成”审批服务目标,鼓励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和行政部门的文书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三)严格落实并联并行现场验收制度。各区(市)县应严格依规开展并联并行现场验收工作,按照同一时间、同步开展的原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应做好现场验收的时间安排和现场组织工作,专项验收部门和单位应服从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验收意见返回牵头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将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力度,每季度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情况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本实施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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