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建局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承接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将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标准修订颁布前,全市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住建部门承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应主动与属地应急消防部门沟通,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承接工作,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二、承接时限
以2019年5月20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划分,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三、职责范围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除外。
住建部门可通过委托方式将消防施工质量技术监督以及质量验收环节的具体辅助性工作委托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职责划分
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7〕604号)的职责划分,分级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一)市级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11个市辖区内国家投资的市级重大公共配套项目;11个市辖区内高度100米以上的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1个市辖区内快速路网、市级主干路网及配套地下管网和管廊(详见《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7〕604号)附件1、2)。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铁、轻轨、跨区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含地铁商业、地铁沿线毗邻建筑地下接口、地铁公司所属的地铁上盖建筑等工程)。
4.上述市级住建部门管权限范围外的下列建设工程(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除外):
(1)除住宅外建筑面积超20万平米(含20万平米)的综合体;
(2)储量超过10万立方的可燃气体储配站和储量超过10万立方的油库;储存甲、乙类可燃气体单罐容积超过5千立方米或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单罐容积超过1万立方米的大型化工生产基地;大型易燃易爆场所及石油化工生产基地;
(3)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含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5.以上项目同步建设的室内外装修工程。
(二)市辖区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地政府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三)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委会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郊区新城各市(县)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地政府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完善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与应急消防部门沟通,抓紧开展业务衔接,在限定时间节点前做好移交承接工作,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积极争取应急消防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二)加强学习,熟悉业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消防审查验收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抓紧培育一批业务熟悉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台账,严格归档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消防验收工作台账,实行精细化档案管理,对实施消防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抽验的项目监督、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资料严格归档,确保相关资料完整齐备,可追溯、可查阅。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将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标准修订颁布前,全市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住建部门承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应主动与属地应急消防部门沟通,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承接工作,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二、承接时限
以2019年5月20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划分,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三、职责范围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除外。
住建部门可通过委托方式将消防施工质量技术监督以及质量验收环节的具体辅助性工作委托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职责划分
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7〕604号)的职责划分,分级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一)市级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11个市辖区内国家投资的市级重大公共配套项目;11个市辖区内高度100米以上的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1个市辖区内快速路网、市级主干路网及配套地下管网和管廊(详见《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7〕604号)附件1、2)。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铁、轻轨、跨区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含地铁商业、地铁沿线毗邻建筑地下接口、地铁公司所属的地铁上盖建筑等工程)。
4.上述市级住建部门管权限范围外的下列建设工程(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除外):
(1)除住宅外建筑面积超20万平米(含20万平米)的综合体;
(2)储量超过10万立方的可燃气体储配站和储量超过10万立方的油库;储存甲、乙类可燃气体单罐容积超过5千立方米或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单罐容积超过1万立方米的大型化工生产基地;大型易燃易爆场所及石油化工生产基地;
(3)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含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5.以上项目同步建设的室内外装修工程。
(二)市辖区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地政府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三)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委会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郊区新城各市(县)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地政府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完善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与应急消防部门沟通,抓紧开展业务衔接,在限定时间节点前做好移交承接工作,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积极争取应急消防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二)加强学习,熟悉业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消防审查验收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抓紧培育一批业务熟悉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台账,严格归档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消防验收工作台账,实行精细化档案管理,对实施消防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抽验的项目监督、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资料严格归档,确保相关资料完整齐备,可追溯、可查阅。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