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已建成不符合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位置等具体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加强管理,保障有无障碍需求车辆专用。
办法还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无障碍设施不设标志标识,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4.03 鲁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