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质安发[2018]32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8-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2018-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3.2018-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信息平台报送联络员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2018-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通过两年的治理,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为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管控:(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安全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签字盖章。(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3)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监理单位是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是否要求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否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等。
2.排查安全隐患。建筑施工企业要依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情况,限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隐患分类统计情况,分析突出安全风险,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3.注重风险防控。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建筑施工行业标本兼治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工作方案》(川建质安发[2016]796号)要求,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施工升降机每次不得超过8人(包括司机),且不得超过允许限载量;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作业面上人员不得超过8人;高处作业吊篮载人不得超过2人等特别措施。强化危大工程公示制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惩处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要求实施处罚。
(二)持续巩固2017年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2017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尤其要加强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治理,从提高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上入手,切实减少这两类事故的发生率。要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到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一线操作人员建档立卡,确保安全技术交底真正到人,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行安全生产体验式教育,探索建立一线操作人员接受安全生产体验式教育体系,推动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安全生产体验馆创建,切实提升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化工程实体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防护到位,努力推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设施的使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如洞口水平防护设置预留钢筋网片等技术措施,加强工程实体防护水平。
(三)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后续处理相关工作,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复核并上报住省厅复核情况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较大及以上事故由省厅组织复核。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由省厅按照规定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严执法,重处罚”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处罚力度。对经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本省事故企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中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跨省(区、市)施工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建议。
3.严格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事故发生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等级和性质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号)对事故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并公布。
4.公开事故查处情况。事故发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收到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报省厅审核后,按规定解除督办。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省厅作出书面说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 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信息工作。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于每月25日报送本地事故总结分析报告及后续处置情况表,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月末对各地报送汇总并通报。
(四)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各市(州)、县(区)的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直报和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地要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信息化管理作用,深度融合日常业务办理与一体化平台应用,从传统的纸质工作模式过渡到信息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模式上来,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脱节、数据多头采集、信息重复录入等问题,营造公开公正、健康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2.开展层级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厅与各市(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地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制定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下一步省厅还将完善考核细则,将一体化平台应用工作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使用一体化平台办理业务上报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全省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进行约谈。
3.实施信用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工程质量、安全和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查处情况为基础,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全面实行动态记录诚信信息。以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的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为基础,及时记录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形成实时更新的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厅成立以厅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牵头负责方案的实施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安排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实施,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确保责任落实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公布联系人、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将实施方案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厅。
(三)强化督促检查。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按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责令停工。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2个月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我厅每半年对市(州)、县(区)工作进行1次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进行约谈及通报。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信息报送。我厅将于5月底前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2018年4月30日之前各市州(含所辖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信息平台负责人、联络员名单(附件3)上报省厅。从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各市(州)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专项检查工作表格及相关情况在信息平台上填报,我厅将按季度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冯 敏 吴兴平
电 话:028—85093518
传 真:028—85077197
邮 箱:scszajdzz@163.com
附件2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殷时奎 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副组长:
冯 江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成 员:
吴城林 厅办公室主任
李根芽 厅法规处处长
程 刚 厅建管处处长
陈福均 厅城建处处长
黄兴华 厅科设处处长
肖 军 省城管执法监督局局长
代弋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薛学轩 厅信息中心主任